因為連續在大陸出差超過六十天,
按照公司的規定,我們返台後有五天的"探親假",
而這五天的探親假,又必需要在返台後兩個星期內休完。
本來我的算盤是這麼打的:
上上星期六就返台,然後上個星期就五天給它放下去,
連前連後兩個週休,加起來剛好有九天的假期,
然後這個星期回來,剛好可以準備下星期客戶要來的事宜。
不過人算總是敵不過天算,
從一開始返台的簽呈沒有如期簽過,
到後來頒佈的新規定:工作日不能夠移動。
就完完全全地打亂了我的計畫。
現在我的假要在兩個星期內休,
然而這星期的事情還是很多,下星期更是不可能請。
所以我就和老板提出了一個建議:
我先按照規定把假單送出來,寫休假日期就是這週,
然後這週和下週我都先來上班,
等這一階段的事情忙完之後,我再一次或是分二天三天的放。
其實講穿了,就是之後放黑假的意思,
一般這種情形,老板如果不同意,
應該是會考慮公司可能不希望員工放黑假。
結果我們老板和我說:
這樣不好! 因為這樣會一些保險的問題!
不懂對吧? 我一開始也不懂,
不過後來真得不配合老板的不沾鍋啊!
原來他是怕說要是在本來該在上班時,結果人在外面出了事,
這樣保險追究起來,不止賠償會扯不清,
若要是有一些法律責任上,可能會牽扯到他這個直接主管!
果然是"老"謀深算,超強不沾鍋! 隨時不忘給自己打預防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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